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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来源:代办营业执照    发布日期:2017-08-21

(设立)。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变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注销)。(备案)。(设立)。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登记期限:(设立)

 
  1、名称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设立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备案)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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