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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证件

来源:代办营业执照    发布日期:2017-08-21

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申办预售许可的时间间隔需达到或超过合理工期,否则不予受理。填写项目手册第十项目预售、现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表、第十一项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备案表、第十二项目预售、现售楼宇办证情况登记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办好预售款监管的可提交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3、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预售商品房单体分层平面图及建筑设计统一说明复印件。□14、预售商品房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复印件,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说明: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申办预售许可的时间间隔需达到或超过合理工期,否则不予受理。

  合理工期计算方式:30天(地基基础工程)+30天/层(地下室工程)+5天/层(主体工程)。

  2007年12月31日前已向建设局申办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的时候,不受合理工期的限制。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注:申报表已于2011年6月10日修改,请在东莞建设网下载、使用最新版本。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或《东莞市商品房建设准建证》复印件;

  注:填写项目手册第十“项目预售、现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表”、第十一“项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备案表”、第十二“项目预售、现售楼宇办证情况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一份补充到企业的项目手册;另一份提交建设局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如资质证书已过期的,可提交在我局受理期限内的资质证书延期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区项目同时提交其附件)(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及预售款专用帐户印鉴卡(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办好预售款监管的可提交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8、经市交易所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注:申报住宅预售的提交原件一式三份,经我局确认交楼标准样板房登记表内容后退还两份;非住宅的提供复印件。

  □9、《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板原件,或经我局盖章确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板复印件(非住宅的不需提供);

  注:样板原件提交一式二份,经我局备案后退回一份,公示于销售现场。

  □10、商品住房项目提交:东莞市物价局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原件,《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原件(加盖市物价局备案章),以及相应的价格备案电子文件。

  □11、商品房销售方案一式两份;

  注: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按要求填写,装订成册;方案示范文本于2011年12月修改,请下载、使用最新版本。

  □12、房地产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申报住宅现售的还需提交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建设项目(幢)地址明细表》复印件;

  注:用彩笔在图上标出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位置,对于在本图内已经办理销售的楼宇用其他颜色区别标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上需盖有市规划局印章和市住建局备案章,否则不予受理。

  □13、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预售商品房单体分层平面图(建施图)及建筑设计统一说明复印件;

  注:单体分层平面图(建施图)需有市规划局印章,否则不予受理;《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分层图必须与市规划局批准的预售商品房单体分层平面图相符。

  □14、预售商品房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复印件(原件核对),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委托协议和服务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要求与物业公司签署,加盖双方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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